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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二思想品德下册第4课《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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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内容:

《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》
    ★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
※  我有肖像权
    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再现。其制作方法丰富多样,可以用绘画、雕塑、剪纸、照相、摄像等各种方式再现某个人的音容笑貌。肖像可以是一般的照片、画像,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物,还可以通过录像、全息摄影等视觉形象反映出来。
    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,每个人都有一张不同的面孔,以此区别于他人。肖像再现了个人的基本特征,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,所以,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。
    为了保护公民的肖像不被丑化或非法利用,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。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,包括肖像制作权、使用权和获酬权。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、照相或录像等;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,如挂在自己家里还是用于广告等;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。不过,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有监护人代理或同意。
    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例如,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,或印在挂历上,否则构成侵权。除此之外,恶意毁损、玷污、丑化公民的肖像,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,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。
   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,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,追究侵权人的责任,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。

※  维护姓名权
    在社会交往中,人们最初接触到的往往是对方的姓名。人人都有姓名,这样才不致将张三误认为李四。姓名包括正式姓名、笔名、艺名等,它作为将人区别开来的文字符号,传达了一个特定的个性化意义,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。我们提起董存瑞,眼前就浮现出他舍身炸碉堡的光辉形象;提起比尔·盖茨,就想到大洋彼岸那个创造了微软帝国的知识精英;提起老舍。就想到那位创作了《四世同堂》、《骆驼祥子》等一部部脍炙人口作品的文学巨匠。
    姓名与其所指对象的联系如此紧密,一旦侵害其姓名,势必损害其人格。因此,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。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、使用、变更姓名,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。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,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、艺名,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。
    在现实生活中,我们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。既不要干涉他人决定姓名、使用自己的姓名,也不要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名字。否则,就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。
    盗用、冒用他人姓名,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。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,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,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。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,冒充他人进行活动,以达到某种目的。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,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。
    尊重他人的姓名权,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,是现代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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